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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电缆成了“露天银行”
    发布者:chybxl  发布时间:2014-02-20 13:22:58  访问次数:137

     由于来钱快,获利大,一些犯罪分子把盗割通讯电缆当成恣意提钱的“露天银行”,此类犯罪日益猖獗。山西省怀仁县检察院2011年至今共办理盗割通讯电缆的案件8件12人。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盗割破坏通讯电缆犯罪有三个特点:

      一是团伙化。犯罪嫌疑人均为年轻的农村男性,他们合伙犯罪,从踩点、望风、实施盗窃、运输到销赃,“一条龙”作业。

      二是专业化。犯罪手段比较专业,作案前多进行模拟练习,作案技术娴熟。作案时常常声东击西,多处割断进行迷惑,即使有人报警也防不胜防。

      三是连续化。此类犯罪一般情况下都是连续、反复作案。如武某等人盗割电缆一案,犯罪嫌疑人在不到10天时间里,连续作案数起,共盗割电缆1200米,价值2.1万余元。

      盗割电缆行为多发,有以下几个原因:

      来钱快。由于通讯电缆的铜芯比较值钱,犯罪嫌疑人每次盗割通讯电缆销赃后,少则有几百上千元收入,多的更多,较之以前盗割电力线,盗割通讯电缆来钱更快。

      销赃渠道“畅通”。被盗电缆大都流向不法废品收购点和一些非法个体收购者。虽然有关部门一直对废品收购行业进行整治,但也存在对违法收购站管理不严,查处不力的问题,客观上导致了销赃渠道的畅通,一些收购点并不按要求追问货源,有的甚至还帮助不法分子销赃。

      电信设施点多、线长、量大,设防困难。由于通讯电缆有暴露在户外的特点,管理比较困难,加上通讯电缆没有电击危险,个别通讯单位巡视不到位,预防措施欠缺等,不法分子只用简单的工具就能比较容易地将正在使用中的电缆进行盗剪。

      此外,司法实践中对司法解释理解不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应重视。如武某等人盗割通讯电缆案和杨某等人盗割通讯电缆案,直接影响范围都是每小时6000用户左右,损失程度基本相同,但判决却截然不同:武某等人是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进行判决的;杨某等人却是以盗窃罪进行判决的,量刑上的不同,也无形中减轻了对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

      如何遏制盗割通讯电缆犯罪行为?检察官给出四点建议:

      一是加大对黑收购点的打击力度,切断销赃渠道。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对废旧物品收购点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二是坚持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从根本上斩断伸向电缆的黑手。盗割电缆行为一般多发在夜间,作案人在现场停留时间较短,有关人员接报赶到后往往扑空,因此,有必要建立以派出所为指挥中心,以电信专职人员、治安联防队员、电缆沿线居民为主体的群防群治体系,多方合作。三是应进一步完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立案标准。现在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情形,相互之间有一些交叉的地方,实践中不好把握,因此,有必要进行明确。四是应健全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工作联系,定期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此类犯罪问题,形成打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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