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由于光伏、风电的间歇性技术特征,不能取代被逐步关停的核电厂,使煤电在德国成为必然选择,造成二氧化碳排放不降反升。需要指出的是,德国位于欧洲大陆中心,与周围所有9个邻国电力并网。虽然自身逐步弃核,却随时输入法国、瑞士等国的核电来满足基本负荷,否则煤电的需求还会更高。从欧洲整体角度看,德国的所谓“弃核”,实际上是虚幻的。对比之下,像日本这样四面环海的岛国,弃核更是不现实的。所以2014年日本政府通过的能源政策,将核电定位为“为能源供求结构稳定作出贡献的重要基荷电源”,为核电重启预留了空间。对中国而言,我们不但面对国际上越来越大的减排压力,更要解决威胁人民健康的严重雾霾问题,所以在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同时,决不能放缓核电的发展,否则将无法控制乃至减少煤电的规模,减排和治霾都将成为空话。
第二,我们应该明确可再生能源的定位,不能要求光伏、风电承担能源技术经济体系中“不可承受之重”。虽然德国光伏、风电装机已经分别达到发电总装机容量的 21%、20%,但由于光伏和风电属于间歇性电源,2013年光伏、风电在德国发电总量中分别占6.2%、9.8%,总计约合16%。光伏、风电在德国总发电量中能够达到这样的比例,没有一体化的欧洲大电网作为市场依托是不可能实现的。中国大陆幅员广袤,类似欧洲大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也应该依托一体化的坚强智能电网,才能真正保证光伏、风电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换句话说,中国在部分省份的光伏、风电发电比例依托一体化的国家坚强智能电网可以达到较高的比例,但是对于国家整体而言,光伏、风电在总发电量的比例难以超过10%,折算在一次能源供应中的比例不足5%,只能是一种补充,难以承担能源安全的重担。
第三,在目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发展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不能没有政策补贴,但是决策者应该慎重考虑补贴资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问题,不应加重普通老百姓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经济负担。以德国的光伏发电为例,40%左右的光伏是分布式的,也就是安装在建筑屋顶上的光伏发电装置。然而,能够有足够大的屋顶安装光伏发电装置的大多是相对富有的机构和居民,而对于这些光伏装置补贴的资金来自所有用电户,包括收入较低的群体(在德国有690万户居民被称为“能源贫困户”,其收入的10%用于能源支出),政府却对4000多家能源密集型企业免征可再生能源附加税。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说,德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伴随着资金从低收入者向高收入者流动的过程。这样的可再生能源补贴不仅不公正,也难以持续。汲取德国的经验,我国应考虑对“耗电小户”(仅用于基本生活用电的居民)适当减免可再生能源附加费,而对各类“耗电大户”(包括能源密集型企业、商家和个人)增收可再生能源附加费,不仅保障公平性,还可进一步倒逼这些耗电大户更自觉地采取节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