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交易前的风险控制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遵守公司法的程序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所持股份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是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实施的股权转让行为,因存在程序瑕疵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普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应为2个以上200以下,也就是说,普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2个的下限和50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个,不得超过200个。这是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股权交易后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违反上述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也要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法律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能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此类主体也不能从事相关股权交易行为。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殊规定的,转让方应严格遵守,这是法律对公司法人意思自治的认可与尊重。
二、股权交易合同履行的风险控制
股权交易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受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完成股权的实际转让还要双方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及时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就是讲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的意思书面通知公司。随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股东身份发生转变。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方不得随意处分所取得的公司股权,其要行使完整的股东权利,须持公司发给出资证明或者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必须按照约定向转让方及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否则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法律要求公司应尽的辅助义务,并非股权交易合同的完全履行义务。转让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除有特别约定外,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后,受让方如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转让方对此没有过错的,不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法院也不应该支持受让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如因公司不履行辅助义务而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的,受让方可以起诉公司,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公司履行股权交易后的辅助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
股权的实际交付包含两个部分: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有限公司制作的出资证明书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示的股票都是股权权属的证明形式,这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得到履行的法律凭证。权能的移转是指受让方作为公司新股东对公司管理权及收益分配权的行使。股权的权属变更和股权的权能实现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没有权属变更就无从实现权能移转。实践中,许多公司股东诉讼都是由于重视权能实现、忽略权属变更而产生的,这应当引起我们高度的关注。
同样,股权交易的受让方在签订合同后有可能不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为了控制这种风险,转让方可以要求受让方将股权转让款先交付第三方托管,或提供第三方担保,也可以同时在股权交易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以确保受让方能够积极履行付款义务。
三、股权交易合同的效力风险控制
一般情况下,股权交易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特殊情况下须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生效。在股权交易中,双方也可以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以达到提高交易效率的目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股权交易行为的法律认定,在股权交易合同生效并完全履行后方能进行。如果股权交易合同无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变动,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就能进行。所以,在股权交易中不能约定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
应当注意的是,不能将股权交易合同的生效等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交易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一旦成立就生效。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发生了实质的转移,受让方取得了合法的股东身份。股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完全遵照履行完毕,股权转让才能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