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试验用搅拌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凝土试验用搅拌机(以下简称搅拌机)的分类与标记,组成、使用条件和材料,要求,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搅拌机的设计、生产和质量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9142混凝土搅拌机
3分类与标记
3. 1分类
3. 1. 1搅拌机按公称容量(额定岀料容量)分为:
a) 30型,公称容量为30L;
b) 60型,公称容量为60L;
c) 100型,公称容量为100 L。
3. 1.2搅拌机按构造型式分为:
a)自落式搅拌机,代号为Z。结构示意图如图1所示。
b)单卧轴强制式搅拌机,代号为D。结构示意图如图2所示。
c)双卧轴强制式搅拌机,代号为S。结构示意图如图3所示。
d)旋杯强制式搅拌机,代号为X。结构示意图如图4所示。
3.2 标记
3. 2. 1 标记方法
3.2.2标记示例
a) 公称容量100 L的自落式搅拌机表示为:HJZ100 JG 244—2009;
b) 公称容量60 L的单卧轴强制式搅拌机表示为:HJD60 JG 244—2009;
c) 公称容量60 L的双卧轴强制式搅拌机表示为:HJS60 JG 244—2009 ;
d) 公称容量30 L的旋杯强制式搅拌机表示为:HJX30 JG 244—2009。
4组成、使用条件和材料
4.1组成
搅拌机由电机、减速箱、电气控制系统、搅拌筒、搅拌叶和底座支架等组成。如图1、图2、图3和 图4所示。
4.2使用条件
供电电源电压应为AC380 V±38 V;频率应为50 Hz+0.5 Hz。
4.3材料要求
4.3. 1搅拌机的叶片应使用符合GB/T 699中耐磨性能不低于16 Mn材质制造。
4.3.2侧刮板应使用经淬火处理的GB/T 699中45 A钢材或耐磨球墨铸铁等材料制造。
4.3.3搅拌机搅拌筒体应使用GB/T 699中耐磨性能不低于16 Mn的材质制造。
5要求
5.1搅拌能力
5.1. 1自落式搅拌机搅拌90 s内、其余强制式搅拌机搅拌60 s内应将混凝土混合料搅拌成匀质混凝土。匀质混凝土颜色应一致,且同一盘不同部位的混凝土拌合物中砂浆堆积密度的相对误差应小于 0.8%,单位体积混凝土拌合物中粗骨料质量相对误差应小于5%。
5.1.2搅拌过程中不应溢料和漏料。
5.1. 3搅拌机应卸料干净,残留量不应大于1.5%。
5.1.4搅拌混凝土拌合物时,应具有搅拌干物料的能力,且搅拌中不卡石子,持续时间应大于45 s。
5.1.5搅拌公称容量110%的混凝土混合料时,搅拌机应正常工作。
5.2结构与制造
5.2. 1自落式搅拌机的转速应为35 r/min±1 r/min。单卧轴强制式搅拌机的转速应为47 r/min±1 r/mino双卧轴强制式搅拌机的转速应为55 r/min±1 r/mino旋杯强制式搅拌机主搅拌叶转速及筒体转速均应为35 r/min±1 r/mino
5.2.2空载运转时,搅拌机应运转正常,搅拌筒应稳固无晃动,减速机和电机应无异常声响。
5.2.3搅拌机进料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1.1 m。
5.2. 4搅拌机移动应灵活,工作时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且应具备防尘装置,搅拌时无粉尘污染。
5.2.5强制式搅拌机的叶片和侧向刮板应能调整或更换。
5.2.6强制式搅拌机的叶片和侧向刮板与搅拌筒内壁的最大间隙不应大于2 mm。
5.2.7自落式搅拌机筒壁厚度不应小于5 mm,强制式搅拌机筒壁厚度不应小于8 mm。搅拌叶和侧刮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0 mm。
5.2.8传动系统及液压系统应密封严密,不漏油。
5.3启动与控制
5.3. 1搅拌机在搅拌公称容量的混凝土停机后,3 s内应能重新启动运转。
5.3.2除启闭开关外,还应设置定时装置,运行3 min的时间误差不应超过2 s。
5.4卸料机构
5.4.1自落式、单卧轴强制式和旋杯强制式搅拌机均应釆用倾翻式卸料方式;双卧轴强制式搅拌机可釆用自动倾翻或底部卸料的方式。
5.4.2倾翻式卸料机构应在搅拌筒上限、下限位置可靠定位,如采用手动方式倾翻或底部卸料方式,操作力不宜大于160 N。
5.4. 3若双卧轴强制式搅拌机釆用底部卸料方式,应密封严密。
5.5安全性
5. 5. 1搅拌机传动部位应有防护罩。
5. 5.2电气控制系统应安全可靠,电气控制箱应具有防水、防振和防尘措施,安装牢固,走线分明,绝缘可靠。箱体机体接地保护应可靠,线间和线对地绝缘电阻值应大于2MΩ。
5. 5.3搅拌机旋转方向应有明显标志。
5.6 噪声
搅拌机空载噪声应小于65 dB(A),满载工作噪声应小于75 dB(A)。
5.7可靠性
5.7.1搅拌机经过40个工作周期模拟试验后,其传动系统应运转灵活,无异常声响,且搅拌叶片和侧向刮板经调整或更换后,搅拌机工作应正常可靠。
5.7.2搅拌机的累计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0 ho
5.8外观
5.8.1搅拌机外露表面应作防锈处理,油漆涂层应光滑,色调均匀一致,不应有皱皮、脱皮、气泡和流痕等现象。
5.8.2铸件表面应光滑,不应有毛刺和飞边等缺陷。
5.8.3气割边缘应圆滑平直。
5.8.4焊缝应美观平整,不应有漏焊、裂纹、弧坑、气孔、夹渣、烧穿和咬肉等现象及缺陷。同一焊缝宽度应一致,焊缝最大宽度与最小宽度之差应小于3 mm。飞渣和焊渣应清除干净。
5.8.5产品的标牌应字迹清楚,不应有刻痕和脱漆现象,安装应端正牢固。
6试验方法
6.1搅拌能力
6.1. 1匀质性试验按GB/T 9142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6.1.2搅拌公称容量的混凝土,目测其是否有溢料或漏料的现象。
6.1.3残留量试验
自落式搅拌机,搅拌公称容量、坍落度为30 mm?50 mm的混凝土,搅拌90 s后无人工辅助卸料。 强制式搅拌机,搅拌公称容量、坍落度为150 mm?180 mm的混凝土,搅拌60 s后无人工辅助卸料。用感量为20 g的台秤称其质量,计算进料质量与出料质量之差,试验重复3次。
混凝土残留量按式(1)计算:
(1)
式中:
Qc——混凝土残留量,%;
、、——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次试验的进料质量与出料质量之差,kg;
q——进料质量,kg。
6.1.4干搅拌试验
干搅拌试验应釆用粒径为5 mm?40 mm的碎石,按表1的配比加入水泥、砂和石子干物料,启动搅拌机进行搅拌,观察搅拌情况,持续45 s后停机,卸出物料。然后重新加入物料进行搅拌。干搅拌试验重复3次,3次均无卡石子现象即为合格。
表1干搅拌试验混合料配比 单位为千克 |
名称 公称容量 |
水 泥 |
砂 |
碎 石 |
30 |
8 |
15 |
30 |
60 |
16 |
30 |
60 |
100 |
26 |
50 |
100 |
6.1.5超载试验
以实际搅拌混凝土量来测定搅拌机的超载能力。自落式搅拌机,搅拌最大骨料粒径为150 mm、坍落度为30 mm~50 mm的混凝土;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最大骨料粒径为40 mm、坍落度为150 mm? 180 mm的混凝土。搅拌公称容量110%的混凝土,无明显溢浆和溢料现象,搅拌机工作正常,传动机构 无异常声响,试验即为合格。
有特殊要求的搅拌机,超载试验由用户和厂家协商进行。
6.2结构与制造
6.2. 1搅拌机空载运转时,用秒表测量1 min内某标记叶片或筒体位置的转动次数,测量3次的平均值即为搅拌机转速。
6.2.2启动搅拌机空载运转,观察转动情况、搅拌筒是否晃动及是否有异常声响。
6.2. 3用最大量程不小于1. 2 m、最小刻度不大于1 cm的卷尺或直尺测量。
6.2.4目测观察搅拌机移动是否灵活,是否具备防尘装置。
6.2.5对于强制式搅拌机,目测观察其叶片和侧向刮板是否能调整或更换。
6.2.6搅拌机的叶片和侧刮板与搅拌筒壁之间的间隙,用塞尺测量。搅拌叶片每旋转45°测量一次,记录最大间隙。
6.2.7筒壁厚度釆用千分尺测量,叶片和侧刮板厚度釆用游标卡尺测量。
6.2.8运转过程中观察传动系统及液压系统是否存在漏油现象。
6.3启动与控制
6.3. 1空载运转停机3 s后,能重新启动,运转正常。
6.3.2将定时装置设置3 min,空载运转至自动停机,同时釆用秒表测量。测量3次,取3次差值的平均值作为时间误差。
6.4 卸料机构
6.4.1目测观察搅拌机的卸料结构型式。
6.4.2在满载工况,经搅拌停机后,用拉力计钩住手柄手握位置,将作用力加在垂直于手柄的方向,测出使手柄移到工作位置时的最大拉力,即为手柄操作力。
6.4.3采用底部卸料方式的双卧轴强制式搅拌机,空载时,将卸料门合上,倒入5 kg水(用感量为10 g的天平或电子秤称量),静置1 min,然后开启运转2 min,观测底部是否有漏水现象,不漏水即为合格。若有漏水现象,将水放掉,倒入10 kg水,静置30 s后,打开卸料门将水装入容器中测量质量,若质量损失在200 g内,即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5安全性
6.5.1目测观察搅拌机的传动部位是否有防护罩。
6.5.2用直流兆欧表在电源进线任意极与机体之间测定绝缘电阻值,并检查保护装置的可靠性。
6.5.3目测是否标有明显的转动方向标志。
6.6噪声
在搅拌机四周1 m且离地面高1.5 m处,测定搅拌机的工作噪声。测量时应在空旷条件下(相距四周墙壁7 m)进行。
首先测量环境背景噪声,然后启动搅拌机测量搅拌工作噪声。当测量结果与环境背景噪声之差小于6 dB(A)时,应另选环境测量;当两者之差等于或大于6 dB(A)时,按表2修正。
搅拌机A计权平均声压级按式(2)计算:
................(2)
式中:
LP——A计权平均声压级,dB(A);
LPi——第i点A计数声压级,dB(A);
Kei——第i点背景噪声修正值,见表2;
N——测量点数。
表2背景噪声修正表
测量噪声与背景噪声之差/dB(A) |
6?8 |
9 — 10 |
>10 |
修正值 |
1. 0 |
0. 5 |
0 |
6.7可靠性
6.7.1试验按表3的配比加入粉煤灰、水、砂、碎石等进行搅拌,共进行40个周期工作循环(每个周期搅拌机运转为1 h、停机15 min,停机时允许紧固、调试和正常保养)。当物料变干时,可加入适量水继 续进行搅拌。
经40个周期工作循环后,符合5. 7. 1要求试验即为合格。
6.7.2按6. 7. 1方法,累计运转300 h,若岀现1次故障,则不符合要求。
6.8 外观
目测搅拌机外观是否符合5. 8要求。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搅拌机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1.1型式检验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结构、工艺或材料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
d) 停产半年以上(包括半年)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岀型式检验要求时。
7.1.2出厂检验
对型式检验合格,正式投产的搅拌机,均应在出厂前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岀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7.2检验项目
搅拌机各类检验项目应符合表4。
表4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类另 |
检验依据 |
检验类别 |
要求 |
试验方法 |
型式检验 |
出厂检验 |
1 |
搅拌能力 |
主要 |
5.1 |
6.1 |
√ |
|
2 |
结构与制造 |
主要 |
5.2 |
6.2 |
√ |
√ |
3 |
启动与控制 |
一般 |
5.3 |
6.3 |
√ |
√ |
4 |
卸料机构 |
一般 |
5.4 |
6.4 |
√ |
√ |
5 |
安全性 |
主要 |
5.5 |
6.5 |
√ |
√ |
6 |
噪声 |
主要 |
5.6 |
6.6 |
√ |
|
7 |
可靠性 |
主要 |
5.7 |
6.7 |
√ |
|
8 |
外观 |
一般 |
5.8 |
6.8 |
√ |
√ |
7.3判定规则
7.3.1型式检验
每一型号搅拌机随机抽取1台,按表4中型式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其主要项目应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在一般项目中,当不合格项目超过1项时,则型式检验不予通过;当只有1项不能满足要求时,则允 许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后,当全部达到要求时,可判定为合格。当其中仍有1台不符合本标准 要求时,则判定为不合格。
7.3.2出厂检验
凡出厂的每台搅拌机,按表4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全部合格者方准出厂。出厂检验的主要项 目的实测数据应记入随机文件中。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每台搅拌机应在适当位置固定产品标牌。
标牌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标记、尺寸、质量、电压、电机功率、制造厂名称、出厂编号及出厂日期。
8.2 包装
搅拌机包装应牢固可靠,标有“请勿倒置”、“防雨雪淋湿”和“小心轻放"等字样,随机工具及备件应 放置在工具箱内随机出厂。
每台搅拌机出厂时应有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及装箱清单。
8.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碰撞、抛投和雨雪淋湿。
8.4贮存
搅拌机应防止受潮,应存放在清洁且通风良好的库房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