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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洁供暖及补贴政策详情
    发布者:bqdq0531  发布时间:2019-11-28 15:43:42  访问次数:312

    一、全面推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自今年 11 月 1 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采暖。我省“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供电部门接到用户申请后,应尽快完成峰谷分时电表调试换装工作,及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价标准:每日 22 时至次日 8 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 0.12 元,8 时至22 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 3 分钱。

    二、实行供暖期阶梯电价政策。

    对于非集中供热区域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在每年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时间段内,累计用电不高于1120千瓦时部分,按 0.56 元/ 千瓦时执行;高于 1120千瓦时部分,按0.61元 / 千瓦时执行。3月16日—11月14日时间段内,累计用电量不高于 1440 千瓦时部分,按 0.56 元/ 千瓦时执行;高于 1440 千瓦时不高于 2080 千瓦时部分, 按 0.61 元/ 千瓦时执行;高于 2080 千瓦时部分,按0.86 元/千瓦时执行。由农村集体、小区物业或社会企业等统一实施的“煤改电”集中供暖可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电价。“低保户”和“五保户”电费减免、居民自建房屋用于出租的电 价标准仍按原价格政策执行,多人口家庭每月每档电量在上述电价政策基础上继续增加 100 千瓦时。

    三、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扩大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进一

    步完善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居民用户根据电采暖设施用电特性,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支持燃煤锅炉“电能替代”项目有序发展。“十三五”期间,对燃煤锅炉“电能替代”

    项目实施低谷电量奖励政策。具体办法按照省经济信息化委、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关于实施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鲁经信电力〔 2017〕4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研究建立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根据我省大容量主力燃煤机组边际发电成本,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四、优化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合理确定居民采暖用电量。7个传输通道城市中,“电代煤”居民用户电价政策由“年用电量超出 4800 千瓦时部分,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第三档用电价格”调整为“增加 6000 千瓦时一档采暖电量”,进一步减轻居民用户电费 负担。即“电代煤”居民用户一档电量由 2520 千瓦时调整为8520千瓦时,二档电量同步调整为 8520-10800 千瓦时,三档电量为超过 10800千瓦时部分。

      明确村级“电代煤”项目电价政策。7个传输通道城市中,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电代煤”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 实行总表计量的,按照居民合表电价执行;实行分表计量的,与“电代煤”居 民用户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 完善“煤改电”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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