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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士达蓄电池12V38AH放大图片

产品价格:1   元(人民币)
上架日期:2015年10月27日
产地:1
发货地:北京  (发货期:当天内发货)
供应数量:不限
最少起订: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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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说明  
品牌:科士达产地:1
价格:1人民币/只规格:1

简要说明:科士达牌的科士达蓄电池12V38AH产品:估价:1,规格:1,产品系列编号:1

详细介绍:

  

科士达蓄电池12V38AH

科士达蓄电池报价最新研发充电窍门; 
采用独特的气体再化合技术(GAS RECOMBINATION),不必定期补液维护,减少用户使用的后顾之忧


安全可靠性高:
·采用全自动的安全阀(VRLA),能防止气体被吸入蓄电池影响其性能,同时也可防止因充电等所

产生的气体造成内压异常而损坏蓄电池。全密闭蓄电池在正常浮充下不会有电解液及酸雾排出。同

时,采用自主专利技术的蓄电池托盘与蓄电池配套使用,确保蓄电池组使用更加安全。
使用寿命长:
·在20℃环境下,FM系列小型密封电池浮充寿命可达3~5年,FM固定型密封电池浮充寿命可达8~10

年,FML系列电池浮充寿命可达10年,FMH系列电池浮充寿命可达10年,GFM系列电池浮充寿命可达15

年。

 

科士达蓄电池12V38AH


自放电率低:
·采用特种铅钙多元合金,对隔板、电解液及各生产工序的杂质进行严格控制,在20℃的环境下,

KSTAR蓄蓄电池在6个月内不必补充电能即可正常使用。
 1、 免维护铅酸电池:
采用独特的气体再化合技术(GAS RECOMBINATION)技术。不必定期补液维护。减少用户使用的后顾

之忧
2、 安全性能卓越:
采用自动开启、关闭的安全网(VRLA),防止外部气体被吸入蓄电池内部而保护蓄电池性能,同时

可防止
因充电等产生的气体而造成内压异常是蓄电池遭到破坏。全密闭电池在正常浮充情况下不会有电解

液及酸
雾排出,对人体无害。

 

科士达蓄电池12V38AH


3、 使用寿命长:
在20°C环境下,FM系列电池浮充寿命可达3-5年,FML系列电池浮充寿命可达5-8年,GFM系列电池

浮充
寿命可达10-15年。
4、 安装简单易操作:
全新的顶部和侧位连接方式,方便用户以各种方式连接电池,极大的减少安装的工作量和危险性
5、 自放电率及低:
采用优质的铅钙多元合金,降低了蓄电池的自放电率,在20°C的环境温度下,Kstar蓄电池在6个月

内不
必补充电即可使用。提高电池的使用效率
6、 适应环境能力广:
可在-20°C--+50°C的环境温度下均使用,适用于沙漠、高原性气候。可用于防暴区的特殊电


7、 放置随意性强: 特别隔膜(AGM)牢固吸附电解液使之不流动。电池无论立放或卧放均不会泄

露,保
证了正常使用。
8、 绿色无污染:蓄电池房不需要有耐酸防腐措施,可与电子仪器设备同置一室。
9、全新FML系列电池有更长的使用寿命
采用铅锡多元特殊正极合金,比传统的铅钙合金耐腐性更强,循环寿命更优越。
优化珊格放射形设计,具有更强劲的输出功率。
独特的铅膏配方及制造工艺,充分利于4BS的形成,确保电池具有较长的5-8年浮充使用寿命添加剂

的合理
使用。


科士达蓄电池浅析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

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电池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电池生产、进口、销售及设备引进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1.根据我国电池行业的实际情况,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工作拟分步实施,首先实现低汞,

最终达到无汞。低汞的含义为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鬼池重量的0.025%;无汞的含义为电池中的汞含

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001%。

2.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纳入相应的电池国家标准中。

第五条 自200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各类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从2001年1月1

日起,凡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国内、外电池产品(含与用电器具配套的电池),在单体电池上均需

标注汞含量(例如:用“低汞”或“无汞”注明),未标注汞含量的电池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自

2002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市场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

第六条 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自2006

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

第七条 对于在我国境内新建电池厂(含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和新引进电池生产线按有

关规定审批。

第八条 进口电池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商检部门实施强制检验。

第九条 对废弃电池的收集、处理,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如废弃

物的分类、收集、销售时的以旧换新,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为鼓励废弃电池

处理加工单位,国家应从政策、资金上给予倾斜和支持,并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第十条 防治废弃含汞电池对环境的污染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轻立总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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