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2016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明确提出全国范围内各港口口岸查验部门建立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机制,同时明确海事部门作为该项工作的召集人,应提高船舶出入境查验效率、便利船舶进出口岸。为此,交通运输部要求海事部门牵头开展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的相关研究工作。天津海事局借助良好的口岸环境和已与海关、检验检疫、边检密切合作的优势,组织查验单位率先在国内开展了船舶联合登临检查。
备注:以上材料式二份盖公章(除提单外,提单一式三份不盖章), 用A4纸打印复印,用黑色水笔签字,盖章需清晰完整。
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共同程序
1、申请书形式掉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政府网站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非共同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交通部。
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一)审核机关审核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许可机关审批时限:
1、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的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2、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3、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4、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5、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2、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
3、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4、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5、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二)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三)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备注:设立分支机构的另需提供:
1) 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
2) 母公司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3) 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
公司地址1: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097弄13号1701
公司地址2: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双鸽大厦)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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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经纪人”,并不直接提供运输服务,而是以承运人身份向货主揽货,再以托运人身份委托航运公司完成货物运输,从中赚取差价。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交通运输部先后于2010年、2013年试行了保证金责任险和保证金保函两项制度,为无船承运人提供了多种可选择的财务责任保证方式。这些制度在保障托运人利益的同时,有效缓解了无船承运人的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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