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有缝管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北京专业代理申请机构
3.4 制造许可的评审
制造许可评审是制造许可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过程,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山东省特检院负责相关元件制造许可评审工作。
3.5 评审机构
本《工作程序》中的评审机构特指省特检院。
山东特检院管道元件制造评审工作范围
可在全国范围内鉴定评审符合《许可规则》的品种(产品)为:A、B级 无缝钢管;B级 其它所有项目。(品种、级别划分详见附件A)
3.6 对制造单位的要求
3.6.1 制造单位应符合《许可规则》、《许可规则》第1号修改单规定的条件,具有法定资格,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
3.6.2 具有制造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
①有适应制造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
②有制造产品需要的生产条件,包括厂房场地、原材料和产品存放保管场地、制造管理的办公条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
③适应产品制造需要,并能满足质量要求的检测手段,包括检测仪器、理化试验设备、无损检测设备、计量器具,有与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试验条件;
④具备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的能力。
3.6.3 对质量保证的要求
制造单位应按照《基本要求》的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得到有效实施。
3.6.4 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的要求
①制造单位产品安全性能应符合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②首次取证和增项(升级)的制造单位,应通过试制产品证明其具备制造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经型式试验合格,并能覆盖申请许可的产品。
③制造单位分包或者采购的原料、零部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工序或者检测工作,其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仍由制造单位对用户负责。
4.鉴定评审压力管道密封件、防腐蚀压力管道元件、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的制造许可采用型式试验的方式(AX级),单独颁发制造许可证。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制造产品。如果采用企业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经技术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型式试验机构)审查通过。
制造单位应当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首次取证和增项(升级)的制造单位,应当通过试制的产品证明其具备制造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对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当经型式试验合格。
第九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制造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其人员、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有适用制造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 有许可制造产品需要的生产调价,包括厂房场地、原材料和产品存放保管场地、制造管理的办公条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
(三) 有适用产品制造需要,并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检测手段,包括检测仪器、理化检验设备、无损检测设备、计量器具,有与产品出厂检验项目适用的试验条件;
(四) 具备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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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单位应当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组织结构代码证书;
(四)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也可以为其他电子文本)。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的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文、一式三份)、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结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一份)。
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的,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填报方式执行
4.1 鉴定评审的准备工作
4.1.1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制造单位申请受理后,应及时约请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并向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1)签署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一份);
(2)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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