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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专业的昆明商标代办公司,云南商标代办公司,大理商标代办公司。一直以来公司凭借“良好的人脉、专业的人才、完美的品质、优质的服务”为企业提供了高效、专业、全面的咨询服务。若需了解玉溪商标代办公司,版纳商标代办公司等信息,欢迎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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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以下为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案例:
(一)李勇假冒“大益”注册商标案
2012年3月,西双版纳州工商局在当事人李勇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大益”、“中茶”等外包装纸及说明书等4400多公斤,成品茶1701件。经调查,使用在茶叶上的“大益”商标,属勐海茶厂的注册商标。该案查获的“大益”成品茶及包装材料不是勐海茶厂生产的产品和包装材料,也未经该厂授权使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评估,涉案“大益”商标“云南七子饼茶”案值1434.6万元,已涉嫌犯罪,西双版纳州工商局已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勐海县公安局办理。
(二)陈某等人假冒“完美”注册商标案
2013年8月,宣威市工商局在辖区内查获两处制假窝点,当场查获大量标注“完美”的芦荟胶成品、包装物、原料及制假设备。经调查,使用在化妆品、洗涤剂等商品上的“完美”商标,属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经完美云南分公司现场辨认,上述商品及标识非该公司授权生产和印制。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犯罪,宣威市工商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宣威市公安局调查处理。完美云南分公司认为该案是假冒完美产品的全国第二大案、云南第一大案。6名参与制假的工人已被宣威市公安局控制,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正在追捕之中。
(三)苏文销售假冒“金利盈”注册商标商品案
2013年5月,思茅区工商局在当事人苏文的粮油店仓库内,发现标称盈江县利盈米业精米厂太平分厂生产的“金利盈”大米及无中文标识的“DU"O"NGVU.RICE”大米待销售。经调查,“金利盈”大米系当事人用自己积攒及购买的“金利盈”牌大米包装袋,将上述无中文标识大米重新分装而成。使用在大米等商品上的“金利盈”商标,属于中国公民舒邦胜的注册商标。当事人并未取得商标权人的授权而擅自使用“金利盈”商标,属于侵犯“金利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普洱市思茅区工商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大米包装袋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李美芳销售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商品案
2013年9月,大理市工商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大理市阿达音商贸有限公司阿达满超市购买的22瓶贵州茅台酒是假酒。经调查,涉案贵州茅台酒系当事人李美芳在阿达满超市租赁柜台进行销售。使用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酒(饮料)等商品上的“贵州茅台”注册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涉案贵州茅台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也未取得权利人的使用授权,其行为属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大理市工商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华宁宁州恒利钢材销售处销售侵犯“玉昆及YKG”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2年12月,华宁县工商局在当事人华宁宁州恒利钢材销售处查获标注有“3/YKG”字样的螺纹钢材。经调查,使用在螺纹钢、钢板等商品上的“玉昆及YKG”商标系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当事人销售的标注有“3/YKG”字样的螺纹钢材,不属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也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使用授权,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其行为属侵犯“玉昆及YK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华宁县工商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陈志明侵犯“ZEC”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2年2月,德宏州工商局姐告分局在当事人陈志明的商铺查获标注有“ZEC”商标的EVD播放机。经调查,该批EVD播放机系当事人以“西双版纳云明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广州圣乐电子有限公司”定购生产。使用在播放机商品上的“ZEC”商标属中国公民刘庆友的注册商标,当事人的使用行为未取得商标权利人的使用授权,属于侵犯“ZE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德宏州工商局姐告分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七)胡标销售侵犯“荣事达”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3年5月,罗平县工商局在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当事人胡标在所销售的合肥荣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幸福久久”牌系列洗衣机及上海荣事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RSTART”牌洗衣机上,均将“荣事达”字样明显使用在洗衣机突出位置的企业名称中及宣传用语上。经调查,使用在洗衣机、电冰箱等商品上的“荣事达”商标,属于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并授权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使用。当事人及所销售洗衣机的生产企业,未取得商标权利人的使用授权。当事人的使用行为容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或误认,属于侵犯“荣事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罗平县工商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洗衣机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马家清侵犯“大阳DAYANG”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3年12月,腾冲县工商局在当事人马家清经营的腾冲县腾越镇奔宝电动自行车行发现粘贴着“大阳电动三轮车”字样的家有旺电动车3辆、“大阳电动三轮车”粘贴标识5张。经调查,使用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商品上的“大阳DAYANG”商标,是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当事人未取得商标权利人的使用授权,擅自在其销售的家有旺电动三轮车上粘贴“大阳电动三轮车”标识,并告知消费者其销售的是大阳电动三轮车的行为,属于侵犯“大阳DAYA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腾冲县工商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刘田娥销售侵犯“XTEP”和“X”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3年8月,官渡区工商局在当事人刘田娥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大量标注“XTEP”图形和“X”图形的鞋子。经调查,使用在服装、鞋等商品上的“XTEP”和“X”商标,属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涉案鞋子不是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当事人也没有取得商标权利人的使用授权,其行为属于侵犯“XTEP”和“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官渡区工商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云县振云农作物种子经营部销售假冒“正大”注册商标商品案
2013年3月,云县工商局查获当事人杨文华经营的云县振云农作物种子经营部在玉米种子销售过程中,存在购进云南正大种子有限公司生产的“正大615”杂交玉米种子后,又从他处购进同样包装的“正大615”杂交玉米种子并以低于云南正大种子有限公司所生产种子的价格分别进行销售的行为。经调查,使用在种籽等商品上的“正大”商标属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当事人从他处购进的“正大615”杂交玉米种子不是云南正大种子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当事人也没有取得商标权利人的使用授权,其行为属于侵犯“正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云县工商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