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检查标准(通用部分)
检查项目: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检查内容: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产品标准编号
限期使用产品的有效期限
不得含有的内容
检查要求:
检查是否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一、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二、产品名称是否清晰地标明在显著位置,是否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三、有商品名称的,商品名称应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标注的商品名称一致;同时标注产品名称与商品名称的,应当分行,不得连写,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文字的两倍(注:两倍是指文字的长宽尺寸)。
四、商品名称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型号和规格是否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标注内容一致。
检查是否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标注内容一致。
检查是否标明有效期限。
一、不得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
三、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四、不得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
五、不得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
六、不得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七、不得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
八、不得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